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告 李春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裕明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僅聲明異議理由,未明示應受判決之事項。原告應具體表明係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21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民國何年何月何日之分配表聲明異議,並應「如何更正」分配表(例如:分配表何筆債權金額應更正為何金額,或何筆債權應剔除)?
二、提出被告徐裕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