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子○○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之三陽牌銀色重型機車壹輛(原車號0000000號)、安全帽壹頂,均沒收。
事實
一、子○○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妨害名譽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所觸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經向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子○○(所犯施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因吸用毒品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騎乘其所有未懸掛車牌(原車號0000000號)三陽牌銀色重型機車,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趁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丁○○等人未注意之際,自身後搶奪其背包,得手後,將皮包及皮包內之信用卡、提款卡等物丟棄在臺中市○○街與崇德二路一段路口東一柳橋下。嗣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國華二巷十七號循線查獲,並扣得其作案用之三陽牌銀色重型機車一輛(原車號0000000號)、安全帽一頂。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子○○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丁○○等人及證人甲○○所指訴暨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案發地點監視錄影帶一捲、案發地點監視錄影畫面、現場相片十九幀、贓物領據等附卷可稽,及被告作案用之三陽牌銀色重型機車一輛(原車號0000000號)、安全帽一頂扣案可資佐證,事證至臻明確,被告子○○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又被告所犯數次搶奪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子○○前曾於八十六年間觸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經向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而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子○○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極為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惟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三陽牌銀色重型機車一輛(原車號0000000號)、安全帽一頂,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所得財物│備註│├──┼───────┼───────────┼──────┼──────────────┼────────────┤││90年5月1日21時│臺中市○○區○○路與安│丁○○│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一萬三千元、│││1│許│順四街口││提款卡、信用卡及駕照││├──┼───────┼───────────┼──────┼──────────────┼────────────┤││90年6月15日18│臺中市○○區○○○街與│丑○○│皮包一只內有信用卡、提款卡、│││2│時許│瀋陽路口││駕照、及現金一萬三千元等物││├──┼───────┼───────────┼──────┼──────────────┼────────────┤││90年6月22日17│臺中市○○區○○路四三│乙○│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3│時許│七巷二弄三十六號││現金一萬四千元等物││├──┼───────┼───────────┼──────┼──────────────┼────────────┤││90年6月24日21│臺中市○○○路○段二三│丙○○│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汽機車駕│││4│時30分許│五號前││照、健保卡、現金一萬五千元││├──┼───────┼───────────┼──────┼──────────────┼────────────┤││90年6月25日10│臺中市○○區○○路一段│戊○○│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及│││5│時30分許│與麻園西街口││現金四千餘元││├──┼───────┼───────────┼──────┼──────────────┼────────────┤││90年7月2日12時│臺中市○○區○○○街與│庚○○│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駕照、提│││6│50分許│熱河街口││款卡、現金五千五百元││├──┼───────┼───────────┼──────┼──────────────┼────────────┤││90年7月5日9時│臺中市○○區○○路靠祟│己○○│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一千七百元等│││7│許│德五路││物││├──┼───────┼───────────┼──────┼──────────────┼────────────┤││90年7月5日10│臺中市○○區○○○路七│午○○│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由臺中市○○路○段○○號││8│時30分許│號││印章、鑰匙及現金五千元│監視器拍攝子○○犯案照片│├──┼───────┼───────────┼──────┼──────────────┼────────────┤││90年7月6日11時│臺中市○○區○○○路與│癸○│皮包一只內有眼鏡、鑰匙及現金│││9│20分許│松順一街││二千餘元││├──┼───────┼───────────┼──────┼──────────────┼────────────┤││90年7月6日12時│臺中市○○區○○路與梅│未○○│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信用卡、││││40分許﹜x川東路口││手機、及美金三百元││├──┼───────┼───────────┼──────┼──────────────┼────────────┤││90年7月7日9時│臺中市北屯區金谷巷靠近│壬○○│皮包一只、手機一只及現金一千││││30分許│昌平路前││八百元││├──┼───────┼───────────┼──────┼──────────────┼────────────┤││90年7月7日10時│臺中市○○區○○○路七│辛○○│皮包一只、鑰匙一串及現金三百││││許│號││元││├──┼───────┼───────────┼──────┼──────────────┼────────────┤││90年7月8日10時│臺中市○○區○○路107│巳○○│皮包一只內有購物卡、電話卡、││││20分許│巷口││名片及現金一千九百元││├──┼───────┼───────────┼──────┼──────────────┼────────────┤││90年7月8日15時│臺中市○○區○○路四一│寅○○│皮包一只內有手機、健保卡、鑰│起獲寅○○所有皮包及鑰匙│││30分許│九巷口││匙及現金一萬三千元等物│乙串│├──┼───────┼───────────┼──────┼──────────────┼────────────┤││90年7月13日18│臺中市○○區○○路三段│卯○○│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駕照、提││││時30分許│二二四號前││款卡、信用卡及現金五百元等物││├──┼───────┼───────────┼──────┼──────────────┼────────────┤││90年7月18日10│臺中市○○區○○○街五│辰○○│皮包一只內有身分證、金融卡、││││時許│十三號前││駕照及現金六百元││├──┼───────┼───────────┼──────┼──────────────┼────────────┤││90年7月22日時│臺中市○○區○○路一六│巳○○│皮包一只內有現金二千七百餘元││││30分許│○巷三弄十七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