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零捌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其中新台幣六十八元業已退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何志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簡茂村~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十四萬五千元│├─────────┼───────────┤│送達郵費│新台幣二百七十二元│├─────────┼───────────┤│本件程序費│新台幣一百三十六元│├─────────┼───────────┤││新台幣││合計│二十四萬伍仟四佰零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