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能辦理第一次購屋貸款以節省利息支出,故於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後,信託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並於民國93年3月3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抵押以為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竟欲否認聲請人之抵押權存在,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聲請意旨,兩造為信託登記關係而非借貸關係,不符聲請拍賣事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1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102│全部│乙○○│└──┴───┴────┴───┴───┴────┴─┴──┴──┴────┴─────┴────┘┌─────────────────────────────────────────────────────┐│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499│東里1街147│仁恥段│住商用、│1層46.22│228.14││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乙○○││││號│000-0000│鋼筋混凝│2層61.23│││12.45││││││││地號│土造4層│3層61.23││││││││││││樓│4層43.9│││││││││││││騎樓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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