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8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案、9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係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該件3名承辦法官迴避,惟該案業於民國
104年9月11日裁定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聲請人遲於該案終結後之同年月2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有上揭聲請狀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可參,足認聲請人係於該案裁定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黃翊哲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案、9位推事迴避、撤銷原
判決等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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