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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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陳聖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應移除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樹木及植栽面積約略幾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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