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20號自訴人 李勁德
李勁錡 共同自訴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 張燕 選任辯護人 李佳芳 律師
江岱蓉 律師 江東 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 蘇軒儀 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江岱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蘇軒儀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江岱蓉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騌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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