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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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巧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志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志峯間因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3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財產上金錢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再命其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