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88號上訴人 陳建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達 等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8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於第三審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貳元,逾期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訴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5月22日對本院所為106年度重上字第38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上訴人訴請確認如附表一所示被上訴人(或其等被繼承人)對祭祀公業仙媽公(下稱系爭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經本院判決其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利益標的價額即合併計算各被上訴人(或其等被繼承人)所主張系爭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萬7,464元【計算式:被上訴人派下權比例合計655,553/57,183,000(詳如附表一)×系爭公業總財產14億4,864萬6,596元(詳如附表二)=1,660萬7,46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萬7,252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秦湘羽附表一(被上訴人派下權比例):
┌──┬──────────────┬────────────┐│編號│被上訴人姓名│派下權比例│├──┼──────────────┼────────────┤│1│陳盈達│1/6,720│├──┼──────────────┼────────────┤│2│ 陳添盛 │1/1,120│├──┼──────────────┼────────────┤│3│ 陳舜 收即 陳真 之承受訴訟人││├──┼──────────────┤││7│ 陳宏偉 即 陳真之 承受訴訟人│1/2,240│├──┼──────────────┤││8│ 陳鴻原 即陳真之承受訴訟人││├──┼──────────────┤││9│ 陳宏憲 即陳真之承受訴訟人││├──┼──────────────┼────────────┤│11│ 陳武吉 │1/12,600│├──┼──────────────┼────────────┤│12│ 陳金萬 │1/12,600│├──┼──────────────┼────────────┤│13│ 陳偉浩 │1/50,400│├──┼──────────────┼────────────┤│14│ 陳韋龍 │1/50,400│├──┼──────────────┼────────────┤│15│ 陳金德 │1/25,200│├──┼──────────────┼────────────┤│16│ 陳金和 │1/25,200│├──┼──────────────┼────────────┤│17│ 陳金祥 │1/25,200│├──┼──────────────┼────────────┤│18│ 陳清基 │1/77,800│├──┼──────────────┼────────────┤│19│ 陳清和 │1/77,800│├──┼──────────────┼────────────┤│20│ 陳天賜 │1/77,800│├──┼──────────────┼────────────┤│21│ 陳志同 │1/2,800│├──┼──────────────┼────────────┤│22│ 陳志銘 │1/2,800│├──┼──────────────┼────────────┤│23│ 陳瑞青 │1/155,600│├──┼──────────────┼────────────┤│24│ 陳瑞芬 │1/155,600│├──┼──────────────┼────────────┤│25│ 陳瑞坪 │1/155,600│├──┼──────────────┼────────────┤│26│ 陳瑞宗 │1/155,600│├──┼──────────────┼────────────┤│28│ 陳武雄 │1/58,350│├──┼──────────────┼────────────┤│29│ 陳建弘 │1/116,700│├──┼──────────────┼────────────┤│31│ 陳其堯 │1/10,500│├──┼──────────────┼────────────┤│33│ 陳生地 │1/21,000│├──┼──────────────┼────────────┤│35│ 陳宏源 │1/16,800│├──┼──────────────┼────────────┤│36│ 陳信宏 │1/16,800│├──┼──────────────┼────────────┤│37│ 陳朝松 │1/2,240│├──┼──────────────┼────────────┤│39│ 陳聰昇 │1/18,900│├──┼──────────────┼────────────┤│40│ 陳聰敏 │1/18,900│├──┼──────────────┼────────────┤│41│ 陳土城 │1/1,680│├──┼──────────────┼────────────┤│42│ 陳添丁 │1/3,360│├──┼──────────────┼────────────┤│43│ 陳來發 │1/3,360│├──┼──────────────┼────────────┤│44│ 陳春長 │1/3,360│├──┼──────────────┼────────────┤│45│ 陳致揚 │1/2,240│├──┼──────────────┼────────────┤│49│ 陳建治 │1/4,900│├──┼──────────────┼────────────┤│50│ 陳秋國 │1/4,900│├──┼──────────────┼────────────┤│52│ 陳漢松 │1/4,900│├──┼──────────────┼────────────┤│53│ 陳逸士 │1/4,900│├──┼──────────────┼────────────┤│54│ 陳榮選 │1/4,900│├──┼──────────────┼────────────┤│55│ 陳子麟 │1/14,700│├──┼──────────────┼────────────┤│56│ 陳子龍 │1/14,700│├──┼──────────────┼────────────┤│61│ 陳春華 │1/16,800│├──┼──────────────┼────────────┤│66│ 陳忠銘 │1/4,900│├──┼──────────────┼────────────┤│67│ 陳煒業 (原名 陳振庭 )│1/4,900│├──┼──────────────┼────────────┤│68│ 陳冠吾 │1/4,900│├──┼──────────────┼────────────┤│69│ 陳惟文 │1/14,700│├──┼──────────────┼────────────┤│70│ 陳使文 │1/2,940│├──┼──────────────┼────────────┤│71│ 陳仲文 │1/2,940│├──┼──────────────┼────────────┤│72│ 陳季文 │1/2,940│├──┼──────────────┼────────────┤│73│ 陳柏蒼 │1/980│├──┼──────────────┼────────────┤│74│ 陳聰明 │1/18,900│├──┼──────────────┼────────────┤│79│ 陳佳豪 │1/21,000│├──┼──────────────┼────────────┤│80│ 陳郁琮 │1/16,800│├──┼──────────────┼────────────┤│82│ 陳武政 │1/4,900│├──┼──────────────┼────────────┤│83│ 陳三賜 │1/4,900│├──┼──────────────┼────────────┤│84│ 陳榮陞 │1/4,900│├──┼──────────────┼────────────┤│85│ 陳文藏 │1/4,900│├──┼──────────────┼────────────┤│89│ 陳建華 即 陳寶桐 之承受訴訟人││├──┼──────────────┤1/1,680││90│ 陳雨希 即陳寶桐之承受訴訟人││├──┼──────────────┼────────────┤│91│ 陳顯達 即 陳春銘 之承受訴訟人││├──┼──────────────┤1/3,360││92│ 陳顯揚 即陳春銘之承受訴訟人││├──┼──────────────┼────────────┤│93│ 陳泰任 即 陳其焜 之承受訴訟人││├──┼──────────────┤1/10,500││94│ 陳正宏 即陳其焜之承受訴訟人││├──┼──────────────┼────────────┤│95│ 陳韻茹 即 陳銘家 之承受訴訟人││├──┼──────────────┤1/4,900││96│ 陳力齊 即陳銘家之承受訴訟人││├──┼──────────────┴────────────┤│小計│655,553/57,183,000│└──┴───────────────────────────┘附表二(系爭公業總財產):
┌──┬─────┬────┬──────┬─────────┐│編號│系爭公業所│面積│起訴時即民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有土地地號│平方公尺│104年公告土│=該地號土地之價額│││││地現值(新臺│(新臺幣)│││││幣)││├──┼─┬───┼────┼──────┼─────────┤│1│臺│202│14│18萬3,000元│256萬2,000元│├──┤北├───┼────┼──────┼─────────┤│2│市│226│2473│15萬7,000元│3億8,826萬1,000元│├──┤南├───┼────┼──────┼─────────┤│3│港│226-2│90│15萬7,000元│1,413萬元│├──┤區├───┼────┼──────┼─────────┤│4│中│226-6│4991│16萬9,757元│8億4,725萬7,187元│├──┤南├───┼────┼──────┼─────────┤│5│段│226-7│662│15萬7,000元│1億0,393萬4,000元│├──┤四├───┼────┼──────┼─────────┤│6│小│226-8│161│17萬9,609元│2,891萬7,409元│├──┤段├───┼────┼──────┼─────────┤│7││226-9│21│15萬7,000元│329萬7,000元│├──┤├───┼────┼──────┼─────────┤│8││227│323│15萬7,000元│5,071萬1,000元│├──┤├───┼────┼──────┼─────────┤│9││227-2│61│15萬7,000元│957萬7,000元│├──┴─┴───┴────┴──────┼─────────┤│總計│14億4,864萬6,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