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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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3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57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58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5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60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61號108年度附民字第662號原告 廖淑慧 送達代收人 李季樺 原告 陳佩晴
李佳玲 上1人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原告 顏翡美
廖冠凱 林翠珍 蔣基宏 上1人送達代收人 孫淑娟 被告 許忠義
任育利 陳宏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17號、109年度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被告劉良偉(尚未到案,另行審結)、 王名萱 、 蘇俊丞 、 蘇文玉 、 林燕惠 (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之外,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