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敬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法析離之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敬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海洛因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第1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3號、第290號、第325號、第1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全卷無訛,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案查扣被告所有且分別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殘渣袋
1個,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民國101年11月2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101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可見上開裝放第一級毒品之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裝放第二級毒品之殘渣袋1個,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