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 張金榜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告 張沐潤
邱秋蓉 張金燾 張金琦 張金球 張金琅 張金琰 張金珀 張瑞惠 張瑞瑛 張瑞鸞 張金光 張碧霞 張金臺 張伯聖 張鑑堯 張柏齡 張境芳 張松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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