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