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18號聲請人 林寶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為何(台端所附本票之發票人為侯濱)?並提供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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