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1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茂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止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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