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建群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軍訴字第二號案件於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及同年月二十三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審判期日訊問證人 帥士炘 之證言,以及110年4月23日審判期日訊問證人王允成之證言,與各該審判筆錄記載未符,實有確認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軍訴字第2號案件於11
0年4月21日及同年月23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法令排除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