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呂育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育瑞於民國108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22日止累計289,091元正未給付,其中276,521元為本金;12,17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育瑞於民國108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54,611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22日止累計576,554元正未給付,其中557,040元為本金;19,121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呂育瑞於民國107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22日止累計420,918元正未給付,其中400,632元為本金;19,89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99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育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59%│││276521││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呂育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9%│││557040││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呂育瑞│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9%│││400632││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