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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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鎮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670、1671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貳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郭鎮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70、16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吸食器3組,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
3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6月30日出所(接續執行另案刑期尚未出監),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70、167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而本案查扣之吸食器
3組,分別經驗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附著其上(其中2組吸食器經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有1組吸食器經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偵查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4972號卷第31頁、第4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