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依序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38號判決書、96年度易字第2039號判決書、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裁定書、本院96年度簡字第3303號判決書、96年度簡字第3539號判決書、96年度簡字第6218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0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速│板橋地檢96年度速│││字第8568號│偵字第947號│偵字第877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38│96年度簡字第3303│96年度簡字第353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29日│96年6月14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1738│96年度簡字第3303│96年度簡字第3539││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8月16日│96年8月23日│96年9月1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項│├────────┼────────┼────────┼────────┤│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助字第3046號;接│字第9087號│字第10229號;接│││續於板橋地檢96年││續於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229號││度執字第9087號執│││執行││行│└────────┴────────┴────────┴────────┘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六│├────────┼────────┼────────┼────────┤│罪名│共同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7月5日│96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4802號│字第14802號│字第16754號││年度案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039│96年度易字第2039│96年度簡字第621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6年9月29日│96年9月29日│96年9月29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2039│96年度易字第2039│96年度簡字第6218││判決││號│號│號││├────┼────────┼────────┼────────┤││判決│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8條、第32│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0條第1項│項│項│├────────┼────────┼────────┼────────┤│備註│編號4、5等罪,│編號4、5等罪,│編號6、7等罪,│││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業經臺北地方法院│業經本院判決應執│││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判決應執行有期徒│行有期徒刑6月,│││刑1年5月。│刑1年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臺幣1,000元折算│││助字第3463號;接│助字第3463號;接│1日。│││續於板橋地檢96年│續於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度執│││度執字第11467號│度執字第11467號│字第11467號;接│││執行。│執行。│續於板橋地檢96年│││││度執助字第3046號│││││執行。│└────────┴────────┴────────┴────────┘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七│├────────┼────────┤│罪名│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754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621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6年9月29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6218││判決││號││├────┼────────┤││判決│96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備註│編號6、7等罪,│││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467號;接│││續於板橋地檢96年│││度執助字第3046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