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412號聲請人甲○○
弄1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應於到期後方得請求利息)。
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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