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三
丁○○男二丙○○男二戊○○男三右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丁○○、丙○○、戊○○均自民國玖拾貳年貳月壹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丁○○、丙○○、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