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 邱萬生 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相對人 范雪韋 即SUDIA.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范雪韋即SUDIANA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一0一年度婚字第四六二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中市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文件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此有該分會一0一年五月十日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低收入戶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確無財產及所得資料,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