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52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坤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0年度繼字第1865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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