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11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國靖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張海玉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海玉係受聲請人列管服務之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死亡,在臺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榮民基本資料表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惟查:聲請人先前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張海玉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九二年度家催字第二四二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張海玉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裁定核閱無誤,是本院既已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重複聲請,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