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79號聲請人甲○○
9號3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卡。
二、相對人公司之財產目錄。
三、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所出具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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