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865號債權人宏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確之聲明。
二、債務人台灣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票號CU0000000支票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