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兩造所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