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樹深 被告 黃永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玉琪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