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另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致生須定其應執行之刑必要,從而遵循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併同執行便可,無庸再贅宣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