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眾鼎消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池國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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