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卯○○
己○○黃○○酉○○亥○○宙○甲○○地○○宇○○丁○○庚○○未○○辰○○丙○○巳○○壬○○丑○○申○○乙○○戊○○子○○寅○○玄○○天○○午○○戌○○癸○○辛○○前列二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28,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54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24,544元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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