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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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0號
上訴人即被告己○○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六號;及併辦案號:同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己○○前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因需款恐急,竟思以偽造信用卡刷卡購物後再轉售之方式牟利,先於八十七年八月底某日,在臺北市○○○路、長春路口之「啊囉哈餐廳」,透過寅○○(業經原審判決確定)遂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起迄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止,以向與其就偽造信用卡有犯意聯絡之「 大衛 」購買盜錄得來之信用卡資料(即內碼)、卡號、持卡人姓名及使用期限等程式資料、燒錄軟體,及以每張新臺幣(下同)五十元在臺北市○○路光華商場購得之空白信用卡,用自備之筆記型電腦、燒錄機、燒錄光碟片,依「大衛」所授之方式,分別在車牌00-0000號自小客車上及臺北市○○○路「友美飯店」、臺北市○○街「帝后飯店」等處,連續多次將內碼等程式輸入電腦再以燒錄機將卡號等資料燒錄至空白信用卡,再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遭冒名人之署押各一枚,使一般人自形式上觀察,均足以認其本人為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卡,而偽造共計五十餘張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及真正持卡人、遭冒名人。
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迄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止,連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臺北縣、市或日本等地之商店,於選定商品消費後,提示各該偽造之信用卡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特約商店職員,主張係信用卡持卡人簽名欄所示之人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誤以為該信用卡係真正之信用卡且持卡人即為持卡人簽名欄所示之人,而允其各以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簽帳刷卡結帳,並由己○○連續在簽帳單(按如採電子結帳,為一式二聯,即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如非電子結帳,則係一式三聯,即顧客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收單銀行存查聯,詳如附表二所示)之顧客簽名欄位以複寫方式一次偽造被冒名人之署押二枚或三枚,而偽造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持其中特約商店存根聯、收單銀行存查聯(按為三聯式簽帳單時)之簽帳單交予店方人員而行使之(顧客存根聯則經己○○收持後銷燬),由不知情之店員收執核對,以表示各該名義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申請人本人、遭冒名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致使如附表二所示特約商店營業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己○○係信用卡領用人,允予簽帳消費而交付其所購之物,計以此方式總計共詐得二百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五元之財物(歷次詐欺、偽造文書所使用之信用卡、發卡銀行、原申請人、被冒名人、刷卡時間、地點、金額、偽造之簽單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市○○路○段○○號處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偽造信用卡所用如附表一之物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信用卡成品及半成品計二十六張(其餘偽造信用卡已銷燬)。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對於右開時、地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犯行供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為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消費犯行及偽造附表三信用卡行為,辯稱:該等簽帳單均非其所簽,非其消費云云,又其經寅○○之介紹向大衛買偽卡,並未學會製造偽卡。
二、經查:㈠被告右開偽造信用卡之犯行,核與同案被告寅○○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情節相
符,有筆錄在卷可憑,且於被告處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二十六張確係偽造無疑,業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鑑定屬實,有該中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聯卡會服字第八八○九一九號函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信用卡工具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附表二所示各筆消費,均係遭人以偽造之信用卡冒名盜刷乙節,業據證人即華
信銀行信用卡中心專員 洪偉志 、中華信託商業銀行職員 謝育成 、美商花旗銀行職員 李宗賢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職員 黃一泛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職員 張舜祺 、華僑銀行職員 陸志宏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職員 廖元宏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職員丙○○、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職員 蘇銘楠 、台北銀行職員 張琬宜 、萬通商業銀行職員 宗永年 、富邦銀行職員 楊進發 、中華銀行職員 邱世安 、美國銀行職員施文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職員 林廷輝 及被害人 高明哲 、 李致和 、壬○○、丁○○、癸○○、庚○○、 林淑媛 、巳○○、乙○○、甲○○、卯○○、辰○○、 黎兆民 、未○○、 陳志峰 、子○○、午○○、戊○○、 李金城 、辛○○、丑○○等分別於警訊及原審訊問中指述綦詳,有各該筆錄在卷可憑,又有各該銀行檢送之簽帳單、卡戶交易記錄查詢、卡戶明細資料查詢、消費紀錄查詢、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綜合資料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應收帳務明細查詢、持卡人帳單查詢、信用卡繳款通知單、歷史帳單單筆查詢、信用卡簽帳消費明細表、超額授權查詢、授權交易多筆式查詢、未通知帳單單筆查詢等多紙在卷可憑,並有附表三所示偽造信用卡扣案可據。而被告自警訊、檢察官偵查迄原審訊問、審理中,均坦承有持偽造之信用卡在臺灣或日本刷卡消費之事實,再觀卷附如附表二所示各筆消費之簽帳單,其上所簽之署名均顯係出於同一人之手,且經原審命被告當庭書寫「柳 宏春 」、「葉 仁光 」、「TinhJimchia」、「 葉中天 」、「Ckmiaehel」、「FENGFANL」、「 李進福 」、「程 河山 」、「 林英 和」、「 林則文 」、「曾 山河 」、「Fuo」、「呂 敬富 」等署名各十次後,經核與卷附之信用卡簽帳單上之署名,其下筆習慣、運勁走勢、字體大小、比例鋪陳等皆盡相仿,二者應係出於同一人所書寫無疑。另被告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同月十五日出境至日本東京,於同年十二月二日至同月四日出境至香港,於同年十二月八日至同月十三日出境至日本東京,於同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同月十九日出境至香港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覆之出入境查詢資料、國人入出境資料整批查詢名單在卷足參,經核均與附表二所示之刷卡情形完全吻合,各該消費若非被告所為,焉能如此巧合。再參以附表二之各筆消費地點,有諸多重覆之處,且以如全虹企業有限公司、聯盛通訊有限公司、 震旦行 通訊有限公司、友邦通訊器材行、榮昇通信有限公司、全虹通訊廣場、世界電話資訊有限公司、豐泰通訊有限公司、凱豐通訊有限公司、愛德利通訊行、大耀電話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今日電話器材行、名冠通訊器材行、祺發通訊行、北極熊通訊貨行、全球通信企業有限公司、大熙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集壕通信有限公司、聯晴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和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城電話器材行等販賣手機之商店為大宗,並有多筆 屈臣 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啊囉哈餐廳」之消費紀錄,核與被告供稱其係以購買手機為主,並曾多次前往 屈臣氏 百佳股份有限公司、「啊囉哈餐廳」消費乙節相符,足堪認定附表二所示之冒名盜刷信用卡犯行係被告所為。被告猶辯稱非其消費、簽帳云云,與調查所得事實有違,空言否認,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偽造信用卡並刷卡消費之犯行,至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一般偽造之信用卡,已載明卡號及發卡銀行所有等字樣,簽名欄內並已簽有某某使用人之署押,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之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各該信用卡所屬銀行有依信用卡卡號之持卡人消費金額給付特約商店刷卡金額之用意,不僅有作成文書之名義人,並有文書之內容,性質上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文書之一種,並為私人製作之文書。被告偽造信用卡後,持以提示,主張係持卡人簽名欄內所示之人而行使之,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上開行為後,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0日生效之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行使前項偽造之信用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並修訂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等之規定,被告行為時係上開條文增訂之前,於新法修訂前行使偽造信用卡之罪名通常以偽造私文書罪之型態呈現,修正後之獨立罪名雖與偽造私文書罪名不同,但因新舊法均認定行使偽造信用卡有罪,故仍有比較新舊法問題,依舊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法定刑較新法即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法定刑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即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未及於比較適用,容有未洽。另核被告持偽造信用卡至特約商店佯以其為真正持卡人,而偽簽如附表二所示之署押,偽造簽帳單而向特約商店簽帳購物,使商家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而將商品財物交付被告,足見被告自始即意圖以冒名簽帳方式向商店詐取財物,雖一般信用卡購物均由發卡銀行先行代為墊付價款,再由發卡銀行向消費者請款,各特約商店均能自發卡銀行取得款項,然各發卡銀行與各特約商店所定契約,均限於真正持卡人持卡消費,始代墊款項,是以,在消費者持卡簽帳時,各商店均先行核對信用卡真假及是否本人簽名,而於信用卡真正卻遭人冒名簽帳消費時,商店雖能受償,乃係商店與發卡銀行間之危險負擔約定,並非商店無須注意信用卡真假及是否冒名使用,本件商店係因誤認被告即為真正持卡人持真正之信用卡消費,始交付被告財物,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大衛」間,就偽造信用卡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偽造信用卡所用之空白卡,係其自己在臺北市○○路光華商場購得,而內碼等資料則係其直接向「大衛」購得,未透過寅○○,且均由其一人燒錄、偽造等情,已經被告於原審訊問時供明在卷(見原審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卷第一宗第三十頁至三二頁),足證寅○○辯稱未曾與被告共同偽造信用卡等語,非不可採信;且在寅○○住處扣得之十張信用卡,非屬偽造,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上開函所載鑑定結果在卷足參;在寅○○住處查扣之刷卡機,則係其前在臺北縣板橋市開設菩提法園企業社時,為經營之需要,於八十六年間向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參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特約商店所取得,有特約商店合約書、特約商店約定書各一紙附卷可查,均不足作為寅○○有與被告共同偽造信用卡犯行之積極證據。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稱「透過寅○○向該大衛之男子購買盜錄得來之信用卡資料」、「由寅○○提供空白信用卡」、「交由寅○○製成完整之信用卡」云云,尚乏依據。是寅○○僅受託介紹「大衛」與被告相識,祇不過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應成立幫助犯,尚難以共同正犯論。另被告自警訊、檢察官偵查,迄原審訊問中,一致供稱係其一人持偽造信用卡消費,未曾交付偽造信用卡與寅○○或與之共同刷卡消費等語,有各該筆錄在卷可考,核與寅○○所辯相符。被告於上訴後故意卸責於寅○○其人,然按證人在偵查中或審判中已經合法訊問,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必要者,不得再行傳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定有明文。該寅○○之陳述已見前述,被告請求再行傳拘寅○○到案以配合其翻供之詞,顯無必要,特予指明。而證人洪偉志於警訊中係指述扣案偽造信用卡何者為其銀行之客戶;被害人高明哲等多人於警訊中亦僅證稱信用卡遭偽造,均無隻言片語指述寅○○有使用偽造信用卡之犯行,尚難憑渠等證詞為不利寅○○之認定。況於寅○○住處所扣得之十張信用卡,俱非偽造,已如前述,益徵寅○○辯稱伊未曾使用偽造信用卡消費等詞非虛,在別無積極證據之下,尚難執此而以推測、擬制之方法,遽認寅○○與被告就刷卡消費部分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公訴人認被告與寅○○為共同正犯,亦有誤會。被告指寅○○與其同機飛往日本云云,亦難指其有使用偽造信用卡。被告如附表二各次犯行,先提示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私文書,繼之行使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係本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數舉動,核屬接續犯。被告多次偽造信用卡及如附表二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分別係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及連續詐欺取財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目的在於連續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處斷。
再被告前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甫於八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本刑。
四、原審依調查證據結果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審酌被告有上述之前科,猶不知悛悔,偽造大量之信用卡復持以行使,犯罪所得金額高達二百餘萬元,危害交易安全甚鉅,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非輕,且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清償盜刷款項,犯罪後未坦承全部犯行,難認有悔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以資懲儆。查被告行使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信用卡部分,其行為後,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雖修訂偽造之信用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規定,惟其主刑部分既經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行為時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已如上述,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自不得將沒收部分予以割裂而單獨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及編號二十三至二十六號空白信用卡,係供犯罪預備之物,其餘偽造之信用卡(含其上偽造之署押各一枚),經行使部分(詳附表二),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未經行使部分之信用卡則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俱屬被告所有,業經其供承無訛,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宣告沒收之。而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特約商店存根聯或收單銀行存查聯,其上偽造之署押(詳如附表二偽造簽單欄所示),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偽造信用卡及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均經被告於消費後予以銷燬,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衡情應屬可信,該信用卡、簽帳單及其上之署押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被告上訴意旨,或否認部分犯行,或以量刑偏重,依前述各情均無可採,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四號)與已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法院自得併予審理,應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㈠筆記型電腦壹組(含燒碼機、接線、電池各壹)。
㈡磁碟片貳張。
㈢錄碼器說明書貳本。
㈣側錄機貳台。
附表二
┌─┬────────────────────────────────┐│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高明哲│││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八年一│台南門HANGTEN│二百九十八元│「 柳宏春 」名│││月八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柳││││││宏春」署名各││││││壹枚)││├──────┼─────────┼────────┼──────┤││㈡同右│小北藥局│五百元│同右││├──────┼─────────┼────────┼──────┤││㈢同右│全虹企業(股)公司│一萬五千八百元│同右││├──────┼─────────┼────────┼──────┤││㈣同右│辰光旅行社(股)公司│六千八百二十五元│同右││├──────┼─────────┼────────┼──────┤││㈤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四百七十八元│同右││├──────┼─────────┼────────┼──────┤││㈥同右│南門庭院有限公司│一千三百五十八元│同右││├──────┼─────────┼────────┼──────┤││㈦同右│品筑有限公司│一萬七千七百三十│同右│││││七元│││├──────┼─────────┼────────┼──────┤││㈧同右│NATIONALCHAIN│二百元│同右││││STORE││││├──────┼─────────┼────────┼──────┤││㈨同右│金石堂圖書(股)公司│三百五十八元│同右││├──────┼─────────┼────────┼──────┤││㈩八十八年十│東方紅川菜海鮮小館│二萬四千五百元│同右│││月七日│││││├──────┼─────────┼────────┼──────┤││同右│大滿貫菸酒商行│二萬三千元│同右││├──────┼─────────┼────────┼──────┤││同右│尚諾奈國際(股)公司│一千零二十七元│同右││├──────┼─────────┼────────┼──────┤││八十八年十│佳新花苑│一萬七千元│「柳宏春」名│││月八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三聯(含其││││││上偽造之「柳││││││宏春」署名各││││││壹枚)││├──────┼─────────┼────────┼──────┤││同右│寶雅流行皮鞋│一千八百五十元│同右││├──────┼─────────┼────────┼──────┤││同右│御情咖啡│一千一百十元│同右││├──────┼─────────┼────────┼──────┤││同右│菲菲皮鞋店│一千六百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十一萬三千六百四十一元│└─┴────────────────────────────────┘┌─┬────────────────────────────────┐│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壬○○│││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八年一│華城小吃店│二萬二千元│「 葉仁光 」名│││月五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葉││││││仁光」署名各││││││壹枚)││├──────┼─────────┼────────┼──────┤││㈡八十八年一│ 百淳 男士精品服飾店│二萬二千元│同右│││月十四日│││││├──────┴─────────┴────────┴──────┤││總計冒刷金額:四萬四千元│└─┴────────────────────────────────┘┌─┬────────────────────────────────┐│三│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丁○○│││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八年一│華城小吃店│二萬五千元│「TingJim│││月六日│││chia」名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TingJimchi││││││a」署名壹枚││││││)││├──────┼─────────┼────────┼──────┤││㈡八十八年一│百淳男士精品服飾店│三萬二千五百元│同右│││月十四日│││││├──────┴─────────┴────────┴──────┤││總計冒刷金額:五萬七千五百元│└─┴────────────────────────────────┘┌─┬────────────────────────────────┐│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癸○○│││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八年一│德利有限公司│二萬五千元│「葉中天」名│││月十二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葉││││││中天」署名各││││││壹枚)││├──────┼─────────┼────────┼──────┤││㈡八十八年一│寶生國際企業有限公│一萬三千三百元│「葉中天」名│││月十三日│司││義之簽帳單一││││││式三聯(含其││││││上偽造之「葉││││││中天」署名各││││││壹枚)││├──────┼─────────┼────────┼──────┤││㈢八十八年一│集壕通信有限公司│一萬二千六百六十│同右│││月十五日││九元│││├──────┴─────────┴────────┴──────┤││總計冒刷金額:五萬零九百六十九元│└─┴────────────────────────────────┘┌─┬────────────────────────────────┐│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辛○○│││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三悅成依百貨有限公│六千八百元│「Ckmiaehel│││月四日│司││」名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Ckmiaehel││││││」署名各壹枚││││││)││├──────┼─────────┼────────┼──────┤││㈡同右│萬商洋酒有限公司│二千三百五十九元│同右││├──────┼─────────┼────────┼──────┤││㈢同右│萬通洋行有限公司│七百五十元│同右││├──────┼─────────┼────────┼──────┤││㈣同右│儂來餐廳有限公司│一千七百三十八元│同右││├──────┼─────────┼────────┼──────┤││㈤同右│震旦行(股)公司│一萬九千五百元│同右││├──────┼─────────┼────────┼──────┤││㈥同右│大熙通信企業有限公│三萬八千元│同右││││司││││├──────┼─────────┼────────┼──────┤││㈦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六百七十八元│同右││││││││├──────┼─────────┼────────┼──────┤││㈧同右│產地咖啡│三百九十六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七萬零二百二十一元│└─┴────────────────────────────────┘┌─┬────────────────────────────────┐│六│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卯○○│││發卡銀行:華僑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新光三越百貨(股)公│八千五百十四元│「FENGFANL」│││月十日│司││名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FENGFANL」署││││││名各壹枚)││├──────┼─────────┼────────┼──────┤││㈡同右│通寶山珠寶銀樓有限│九千二百元│同右││││公司││││├──────┼─────────┼────────┼──────┤││㈢同右│四季芳庭餐廳有限公│一千一百二十二元│同右││││司││││├──────┼─────────┼────────┼──────┤││㈣同右│來農服飾開發有限公│九千八百元│同右││││司││││├──────┼─────────┼────────┼──────┤││㈤同右│啊囉哈餐廳│一千二百十元│同右││├──────┼─────────┼────────┼──────┤││㈥同右│臺灣泰一電器(股)公│九千四百八十元│同右││││司││││├──────┼─────────┼────────┼──────┤││㈦同右│產地咖啡│三千五百七十二元│同右││├──────┼─────────┼────────┼──────┤││㈧同右│司臣氏珠寶銀樓有限│九千六百三十二元│同右││││公司││││├──────┼─────────┼────────┼──────┤││㈨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一千五百三十八元│同右││├──────┼─────────┼────────┼──────┤││㈩八十八年十│ 嘉裕 (股)公司│三千一百五十七元│同右│││月十一日│││││├──────┼─────────┼────────┼──────┤││同右│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五百五十元│同右││││有限公司││││├──────┼─────────┼────────┼──────┤││同右│ 楊金山 珠寶銀樓有限│七千一百四十元│同右││││公司││││├──────┼─────────┼────────┼──────┤││同右│台享(股)公 司忠孝 二│四千三百六十元│同右││││店││││├──────┼─────────┼────────┼──────┤││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二百八十元│同右││├──────┼─────────┼────────┼──────┤││同右│新光三越臺北站前│九千三百八十五元│同右││├──────┼─────────┼────────┼──────┤││同右│華國大飯店(股)公司│七百十五元│同右││├──────┼─────────┼────────┼──────┤││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六百四十九元│同右││├──────┼─────────┼────────┼──────┤││八十七年十│臺灣泰一電器(股)公│一萬八千二百八十│同右│││月十二日│司│八元│││├──────┼─────────┼────────┼──────┤││八十七年十│震旦行(股)公司│一千二百元│同右│││月十九日│││││├──────┼─────────┼────────┼──────┤││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一千八百四十九元│同右│││月二十日│││││├──────┼─────────┼────────┼──────┤││同右│見達(股)公司│七百零六元│同右││├──────┼─────────┼────────┼──────┤││同右│大芳有限公司民生第│三千五百元│同右││││一分公司││││├──────┼─────────┼────────┼──────┤││同右│大耀電話通訊器材有│一千八百元│同右││││限公司││││├──────┼─────────┼────────┼──────┤││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一千五百五十元│同右││├──────┼─────────┼────────┼──────┤││同右│HUIHOCO.LTD.│二千一百元│同右││├──────┼─────────┼────────┼──────┤││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一千八百四十九元│同右││├──────┼─────────┼────────┼──────┤││八十八年十│奇緯貿易有限公司│一萬二千八百元│「FENGFANL」│││月十日│││名義之簽帳單││││││一式三聯(含││││││其上偽造之「││││││FENGFANL」署││││││名各壹枚)││├──────┴─────────┴────────┴──────┤││總計冒刷金額:十二萬五千九百四十六元│└─┴────────────────────────────────┘┌─┬────────────────────────────────┐│七│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辰○○│││發卡銀行:匯通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今日電話器材行│一萬九千二百元│「李進福」名│││月九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李││││││進福」署名各││││││壹枚)││├──────┼─────────┼────────┼──────┤││㈡同右│凱豐通訊有限公司│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同右│││││一元│││├──────┼─────────┼────────┼──────┤││㈢同右│全虹企業(股)公司│一萬七千五百元│同右││├──────┼─────────┼────────┼──────┤││㈣同右│震旦行(股)公司│一萬九千八百元│同右││├──────┼─────────┼────────┼──────┤││㈤同右│今日電話器材行│三萬八千七百六十│同右│││││元│││├──────┼─────────┼────────┼──────┤││㈥同右│祺發通訊器材行│一萬九千五百元│同右││├──────┼─────────┼────────┼──────┤││㈦八十七年十│名冠通訊器材行│一萬九千八百元│同右│││月十日│││││├──────┼─────────┼────────┼──────┤││㈧八十七年十│北極熊通訊百貨行│五千三百三十三元│同右│││月十四日│││││├──────┼─────────┼────────┼──────┤││㈨同右│全球通信企業有限公│一千一百元│同右││││司││││├──────┼─────────┼────────┼──────┤││㈩同右│新東陽(股)公司│一千七百八十元│同右││││││││├──────┼─────────┼────────┼──────┤││同右│浪漫一生餐廳有限公│一千三百零九元│同右││││司││││├──────┼─────────┼────────┼──────┤││同右│啊囉哈餐廳│五百二十八元│同右││├──────┼─────────┼────────┼──────┤││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五百二十九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十六萬六千四百六十元│└─┴────────────────────────────────┘┌─┬────────────────────────────────┐│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陳志峰│││發卡銀行:台北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奇緯貿易有限公司│一萬一千九百元│「李進福」名│││月十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李││││││進福」署名各││││││壹枚)││├──────┼─────────┼────────┼──────┤││㈡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一百四十九元│「李進福」名│││月十四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李││││││進福」署名各││││││壹枚)││├──────┼─────────┼────────┼──────┤││㈢同右│啊囉哈餐廳│四百零七元│同右││├──────┼─────────┼────────┼──────┤││㈣同右│ 新東楊 (股)公司│一千三百二十元│同右││├──────┼─────────┼────────┼──────┤││㈤八十七年十│奔放企業有限公司│三千八百元│同右│││月十八日│││││├──────┼─────────┼────────┼──────┤││㈥同右│寶薔興業有限公司│一千六百零一元│同右││├──────┼─────────┼────────┼──────┤││㈦同右│產地咖啡│二百六十四元│同右││├──────┼─────────┼────────┼──────┤││㈧同右│露尹安諾皮件服飾忠│五千三百元│同右││││孝三店││││├──────┼─────────┼────────┼──────┤││㈨八十七年十│臺灣青五(股)公司中│二千三百元│同右│││月十九日│分公司││││├──────┼─────────┼────────┼──────┤││㈩同右│歐華酒店│三百三十元│同右││││││││├──────┼─────────┼────────┼──────┤││同右│夢家情緣│三百三十元│同右││├──────┼─────────┼────────┼──────┤││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二千元│同右││├──────┼─────────┼────────┼──────┤││同右│聯晴電器(股)公司│二千七百元│同右││├──────┼─────────┼────────┼──────┤││同右│極品服飾衣料有限公│二千三百八十元│同右││││司││││├──────┴─────────┴────────┴──────┤││總計冒刷金額:三萬四千七百八十一元│└─┴────────────────────────────────┘┌─┬────────────────────────────────┐│九│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午○○│││發卡銀行:中華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四百元│「李進福」名│││月十一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李││││││進福」署名各││││││壹枚)││├──────┼─────────┼────────┼──────┤││㈡八十七年十│北極熊通訊百貨行│五千三百三十三元│同右│││月十四日│││││├──────┼─────────┼────────┼──────┤││㈢八十七年十│福利麵包食品有限公│九百九十七元│同右│││月十五日│司││││├──────┼─────────┼────────┼──────┤││㈣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二千三百四十五元│同右│││月十七日│││││├──────┼─────────┼────────┼──────┤││㈤同右│喜雅小吃店│二千五百八十四元│同右││├──────┼─────────┼────────┼──────┤││㈥同右│天仁茶葉(股)公司民│六百元│同右││││權店││││├──────┼─────────┼────────┼──────┤││㈦同右│愛的世界(股)公司雙│二千四百元│同右││││連店││││├──────┼─────────┼────────┼──────┤││㈧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一千七百七十八元│同右││├──────┼─────────┼────────┼──────┤││㈨八十七年十│水連天酒坊│八百元│同右│││月十八日│││││├──────┴─────────┴────────┴──────┤││總計冒刷金額:一萬七千二百三十七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原申請人:戊○○│││發卡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JRHIGASHINIHON│三萬零六百八十八│「 程河山 」名│││二月九日│TOKYORIYOKO日本│元│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程││││││河山」署名各││││││壹枚)││├──────┼─────────┼────────┼──────┤││㈡同右│TOMITSUMA日本│二萬二千八百三十│同右│││││九元│││├──────┼─────────┼────────┼──────┤││㈢同右│HOTELKOKUSAI│二百二十四元│同右││││KANKO日本││││├──────┼─────────┼────────┼──────┤││㈣八十七年十│SHSHIRU日本│二萬四千四百九十│同右│││二月十日││元│││├──────┼─────────┼────────┼──────┤││㈤同右│IZU日本│四千四百三十三元│同右││├──────┼─────────┼────────┼──────┤││㈥八十七年十│NIHONRIYOKO│一萬五千四百十二│同右│││二月十一日│HONSHYIA日本│元│││├──────┼─────────┼────────┼──────┤││㈦同右│JRHIGASHINHON│三萬零八百二十四│同右││││TOKYORIYOKO日本│元│││├──────┴─────────┴────────┴──────┤││總計冒刷金額:十二萬八千九百十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原申請人:丑○○│││發卡銀行:華信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JRHIGASHINHON│一萬九千六百十六│「 林英和 」名│││一月十三日│TOKYORIYOKO日本│元│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林││││││英和」署名各││││││壹枚)││├──────┼─────────┼────────┼──────┤││㈡同右│PIANO-PIANO│三萬四千七百零六│同右││││SHINJUKU日本│元│││├──────┼─────────┼────────┼──────┤││㈢同右│JRHIGASHINHON│三萬九千二百三十│同右││││TOKYORIYOKO日本│二元│││├──────┼─────────┼────────┼──────┤││㈣同右│JRTOKAITOURS│四萬零七元│同右││││TOKYO日本││││├──────┼─────────┼────────┼──────┤││㈤八十七年十│全虹通信企業(股)公│四千七百元│同右│││一月十六日│司││││├──────┴─────────┴────────┴──────┤││總計冒刷金額:十三萬八千二百六十一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二│原申請人: 林哲宏 │││發卡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TAIRATSUKU日本│一千一百八十四元│「林英和」名│││一月十三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林││││││英和」署名各││││││壹枚)││├──────┼─────────┼────────┼──────┤││㈡同右│EJIMACINZATEN日本│一萬三千五百七十│同右│││││元│││├──────┼─────────┼────────┼──────┤││㈢同右│JRHIGASHINHO│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同右││││TOKYORIYOKO日本│三元│││├──────┼─────────┼────────┼──────┤││㈣同右│JRTOKAIYOURS日本│三萬九千九百十八│同右│││││元│││├──────┼─────────┼────────┼──────┤││㈤同右│JRHIGASHINHO│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同右││││TOKYORIYOKO日本│三元│││├──────┼─────────┼────────┼──────┤││㈥同右│同右│一萬九千六百十二│同右│││││元│││├──────┼─────────┼────────┼──────┤││㈦同右│同右│三萬九千二百二十│同右│││││三元│││├──────┼─────────┼────────┼──────┤││㈧同右│同右│一萬九千六百十二│同右│││││元│││├──────┼─────────┼────────┼──────┤││㈨同右│同右│同右│同右││││││││├──────┼─────────┼────────┼──────┤││㈩八十七年十│AOIGINZATEN日本│一萬零八百五十七│同右│││一月十四日││元│││├──────┼─────────┼────────┼──────┤││同右│RUDEIAMONSHICHIHOU│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同右││││日本│九元│││├──────┼─────────┼────────┼──────┤││同右│UORUHUOODOBUTEITUK│九千四百八十八元│同右││││UCINZA日本││││├──────┼─────────┼────────┼──────┤││同右│JUNANDROPE日本│八千四百零八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二十七萬三千六百六十九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三│原申請人: 陳水 在│││發卡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HOTELKOKUSAI│一千一百八十四元│「林則文」名│││一月十三日│KANKO日本││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林││││││則文」署名各││││││壹枚)││├──────┼─────────┼────────┼──────┤││㈡八十七年十│EMS日本│九千八百七十元│同右│││一月十四日│││││├──────┼─────────┼────────┼──────┤││㈢同右│LAURAASHLEY日本│一萬零一百五十二│同右│││││元│││├──────┼─────────┼────────┼──────┤││㈣八十七年十│MITSUKOSHIDEPY.│四百十八元│同右│││一月十五日│STRGINZA日本││││├──────┴─────────┴────────┴──────┤││總計冒刷金額:二萬一千六百二十四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四│原申請人: 王世琳 │││發卡銀行:上海商業儲續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金時代飲酒店│九千六百元│「程河山」名│││二月十五日│││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程││││││河山」署名各││││││壹枚)││├──────┼─────────┼────────┼──────┤││㈡同右│歐品聯盟精緻店│九千五百元│同右││├──────┼─────────┼────────┼──────┤││㈢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二千五百七十七元│同右│││二月十六日│││││├──────┼─────────┼────────┼──────┤││㈣同右│歐品聯盟精緻店│一萬五千元│「 曾山河 」名││││││義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曾││││││山河」署名各││││││壹枚)││├──────┴─────────┴────────┴──────┤││總計冒刷金額:三萬六千六百七十七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五│原申請人:陳 在聖 │││發卡銀行:美國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聯盛通訊有限公司│三萬九千五百元│「Fuo」名義│││月九日│││之簽帳單一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Fuo││││││」署名各壹枚││││││)││├──────┼─────────┼────────┼──────┤││㈡同右│同右│一萬九千元│同右││├──────┼─────────┼────────┼──────┤││㈢同右│今日電話器材行│一萬六千四百元│同右││├──────┼─────────┼────────┼──────┤││㈣同右│東城電話器材行│二萬元│「 呂敬富 」名││││││義之簽帳單一││││││式三聯(含其││││││上偽造之「呂││││││敬富」署名各││││││壹枚)││├──────┼─────────┼────────┼──────┤││㈤同右│名冠通訊器材行│三萬九千八百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十三萬四千七百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六│原申請人:庚○○│││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震旦行通訊有限公司│三萬三千元│不詳名義人之│││月一日│││簽帳單││├──────┼─────────┼────────┼──────┤││㈡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六百九十九元│同右│││月三日│││││├──────┼─────────┼────────┼──────┤││㈢同右│健廷有限公司│一萬七千六百四十│同右│││││元│││├──────┼─────────┼────────┼──────┤││㈣八十七年十│聯盛通訊有限公司│一萬九千五百元│同右│││月七日│││││├──────┼─────────┼────────┼──────┤││㈤同右│同右│三萬六千元│同右││├──────┼─────────┼────────┼──────┤││㈥八十七年十│友邦通訊器材行│四萬零一百七十元│同右│││月八日│││││├──────┴─────────┴────────┴──────┤││總計冒刷金額:十四萬七千零九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七│原申請人:巳○○│││發卡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家樂福(股)公司天母│一千一百零二元│不詳名義人之│││一月十五日│分公司││簽帳單。││├──────┼─────────┼────────┼──────┤││㈡八十七年十│家樂福(股)公司淡水│二千零三元│同右│││一月十六日│分公司││││├──────┼─────────┼────────┼──────┤││㈢八十七年十│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一千元│同右│││一月廿二日│公司││││├──────┼─────────┼────────┼──────┤││㈣同右│怡和拓展(股)公司│一百九十八元│同右││├──────┼─────────┼────────┼──────┤││㈤八十七年十│特力翠豐(股)公司新│九百四十六元│同右│││一月廿五日│莊分公司││││├──────┼─────────┼────────┼──────┤││㈥八十七年十│郭林冬雪飲食烤肉店│七百二十一元│同右│││一月廿七日│││││├──────┼─────────┼────────┼──────┤││㈦八十七年十│中國力霸(股)公司衡│一千二百八十七元│同右│││二月十一日│陽店││││├──────┼─────────┼────────┼──────┤││㈧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二千六百零四元│同右│││二月十五日│││││├──────┼─────────┼────────┼──────┤││㈨同右│臺灣泰一電器(股)公│一萬六千五百元│同右││││司││││├──────┼─────────┼────────┼──────┤││㈩同右│聯盛通訊有限公司│一萬六千九百元│同右││││││││├──────┼─────────┼────────┼──────┤││同右│仲登貿易有限公司│一萬五千八百元│同右││├──────┼─────────┼────────┼──────┤││同右│家樂福(股)公司天母│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同右││││分公司│七元│││├──────┼─────────┼────────┼──────┤││同右│世界電話資訊(股)公│一萬八千元│同右││││司忠孝││││├──────┴─────────┴────────┴──────┤││總計冒刷金額:九萬五千八百五十八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八│原申請人:乙○○│││發卡銀行:台新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震旦行(股)公司│一萬五千八百元│不詳名義人之│││月二日│││簽簽帳單。││├──────┼─────────┼────────┼──────┤││㈡八十七年十│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八百七十八元│同右│││月三日│松江分公司││││├──────┼─────────┼────────┼──────┤││㈢同右│豐泰通訊有限公司│一萬六千四百元│同右││├──────┼─────────┼────────┼──────┤││㈣同右│震旦行(股)公司│一萬九千一百十元│同右││├──────┼─────────┼────────┼──────┤││㈤同右│萬霖洋行有限公司│六百五十九元│同右││├──────┼─────────┼────────┼──────┤││㈥同右│全虹企業(股)公司│一萬九千八百元│同右││├──────┼─────────┼────────┼──────┤││㈦同右│同右│一萬六千八百元│同右││├──────┼─────────┼────────┼──────┤││㈧同右│凱豐通訊有限公司│二萬九千八百七十│同右│││││元│││├──────┼─────────┼────────┼──────┤││㈨同右│和通訊行│二萬零五百九十元│同右││├──────┼─────────┼────────┼──────┤││㈩同右│震旦行(股)公司│一萬九千一百十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十五萬九千零十七元│└─┴────────────────────────────────┘┌─┬────────────────────────────────┐│十│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九│原申請人:甲○○│││發卡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金時代酒店│三萬元│不詳名義人之│││二月廿九日│││簽帳單。││├──────┼─────────┼────────┼──────┤││㈡八十七年十│百淳男士精品服飾店│一萬六千七百元│同右│││二月卅一日│││││├──────┼─────────┼────────┼──────┤││㈢同右│同右│一萬八千五百元│同右││├──────┼─────────┼────────┼──────┤││㈣八十八年一│駿華通信有限公司│一萬七千五百元│同右│││月四日│││││├──────┼─────────┼────────┼──────┤││㈤同右│愛德利通訊行│一萬六千五百元│同右││├──────┼─────────┼────────┼──────┤││㈥八十八年一│百淳男士精品服飾店│二萬三千元│同右│││月五日│││││├──────┼─────────┼────────┼──────┤││㈦八十八年一│愛德利通訊行│一萬六千五百元│同右│││月六日│││││├──────┼─────────┼────────┼──────┤││㈧八十八年一│金紀銀樓│四萬三千二百十元│同右│││月十二日│││││├──────┼─────────┼────────┼──────┤││㈨八十八年一│天王星商行│四萬八千元│同右│││月十三日│││││├──────┴─────────┴────────┴──────┤││總計冒刷金額:二十二萬九千九百十元│└─┴────────────────────────────────┘┌─┬────────────────────────────────┐│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十│原申請人:黎兆民│││發卡銀行:台中企銀││├──────┬─────────┬────────┬──────┤││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鴻禧酒店(股)公司│七百二十元│不詳名義人之│││二月十五日│││簽帳單。││├──────┼─────────┼────────┼──────┤││㈡八十七年十│百代鐘錶有限公司│一萬一千二百元│同右│││二月廿三日│││││├──────┼─────────┼────────┼──────┤││㈢八十七年十│鴻禧酒店(股)公司│六千三百八十元│同右│││二月廿四日│││││├──────┴─────────┴────────┴──────┤││總計冒刷金額:一萬八千三百元│└─┴────────────────────────────────┘┌─┬────────────────────────────────┐│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十│原申請人:未○○││一│發卡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七年十│JRHIGASHINHO│三萬零八百二十四│不詳名義人之│││二月十二日│TOKYORIYOKO日本│元│簽帳單。││││││式二聯(含其││││││上偽造之「柳││││││宏春」署名各││││││壹枚)││├──────┼─────────┼────────┼──────┤││㈡同右│同右│同右│同右││├──────┼─────────┼────────┼──────┤││㈢八十七年十│三商行(股)公司晴光│一萬八千八百九十│同右│││二月十六日││元│││├──────┼─────────┼────────┼──────┤││㈣同右│聯盛通訊有限公司│一萬七千元│同右││├──────┼─────────┼────────┼──────┤││㈤同右│屈臣氏百佳(股)公司│四千零三十七元│同右││├──────┴─────────┴────────┴──────┤││總計冒刷金額:十萬零一千五百七十五元│└─┴────────────────────────────────┘┌─┬────────────────────────────────┐│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十│原申請人:子○○││二│發卡銀行:萬通商業銀行││├──────┬─────────┬────────┬──────┤││刷卡消費時間│刷卡消費地點│冒刷金額│偽造之簽單││││││(含署押)││├──────┼─────────┼────────┼──────┤││㈠八十八年一│德麗有限公司│一千元│不詳名義人之│││月十二日│││簽帳單。││├──────┼─────────┼────────┼──────┤││㈡八十八年一│ 大葉高島屋 │二千元│同右│││月十三日│││││├──────┴─────────┴────────┴──────┤││總計冒刷金額: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