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
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94刑保字第1197號)。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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