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2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騰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548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騰葦因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文玉 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23548號被告王騰葦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騰葦考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2年4月5日9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道○號高速公路東側便道由南向北行駛,途經該便道與澄和路交岔口前,適有王文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沿東側便道同向行駛在右前方,依當時駕駛環境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平坦、無障礙物,駕駛視詎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另汽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詎王騰葦竟疏於注意及此,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即貿然由後超越王文玉所騎乘之輕型機車,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側車身遂擦撞前揭輕型機車左側車身,致王文玉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上呼吸道感染、高血壓等傷害。王騰葦於肇事後在場協助,於警方到場處理時,亦主動向警員 陳曉光 表明為肇事當事人,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王文玉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王騰葦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二、│告訴代理人 王良崑 於警詢│告訴人因車禍受有前揭傷害│││時之指訴│之事實│├──┼───────────┼────────────┤│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肇事當時之客觀環境│││㈠1紙││├──┼───────────┼────────────┤│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上揭│││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時、地,因超車未保持安全│││-1、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間隔,撞及告訴人所騎乘之│││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輕型機車之事實│││102年6月6日鑑定意見書││││各1紙及現場照片25張││├──┼───────────┼────────────┤│五、│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及目前│││念醫院102年4月16日診斷│患有失智症之事實│││證明書及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2年7月16日診斷││││證明書各1紙││└──┴───────────┴────────────┘
二、核被告王騰葦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被告於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曉光自首,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62條第1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檢察官呂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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