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45號聲請人庚○○
丙○○乙○○甲○○丁○○己○○戊○○相對人辛○○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9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鍾佳佑計算書┌──────┬────────┬──────┐│項目│訴訟費用(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由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由聲請人繳納│├──────┼────────┼──────┤│合計│27,448元││├──────┴────────┴──────┤│⑴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91││2,256元,後減縮金額為1,667,055元,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2,566元〈計算式:(0000000000││67055)000000020008=2566〉由聲請人負擔││。││⑵第一審確定部分即聲請人敗訴未上訴之金額為1,││215,961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000000=121││5964),聲請人應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12,││722元(計算式:174420000000/0000000=1272││2)。││⑶聲請人繳納之全部訴訟費用額為27,448元,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為15,288元(計算││式:2566+12722=15288),故其餘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額為12,160元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00000000000=1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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