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余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08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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