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二人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0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趙功恆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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