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空包裝袋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就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證據,補充如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2公克,空包裝袋重0.17公克),有該局民國96年5月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038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96年度毒偵字第992號偵查卷第18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粉末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