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20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協議書,該協議書為金霈豐實業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所訂立,債務人甲○○○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清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