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通緝書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刑字第09745140450號函乙份等在卷可稽(以上均為影本),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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