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強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被告戶籍資料一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一紙及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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