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正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黃子芸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憲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2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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