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六年上訴字二九八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確定在案。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許,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及被告屆時仍均未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