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 告 郭秋紅 (即 郭根 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錫輝
被 告 郭蔡彩玉 (即 郭根之 繼承人)
郭秀美 (即郭根之繼承人)
郭綉蓮 (即郭根之繼承人)
郭秀珍 (即郭根之繼承人)
兼上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希儀 (即郭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有關「(即 郭跟之 繼承人)」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即郭根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