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4號原告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五樓之六號之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等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七日內向鑑定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零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具狀請求就兩造生產之「舞台架結構」送請鑑定機關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為鑑定,並經被告同意,且經本院核准在案。嗣原告以該鑑定機構鑑定價額過高,請求更換鑑定機關等語,但查該鑑定機關所為鑑定費用預估為新臺幣(下同)七萬元,管理費用一萬五千元,尚屬相當,原告之聲請不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七日內向鑑定機關預納費用八萬五千元,逾期法院得不為該法律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