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原告南投縣名間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即被告乙○○○特別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於南投縣名間鄉農會對住在南投縣名間鄉中山村水尾巷三之六號之乙○○○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事件(即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原告南投縣名間鄉農會已對相對人即被告乙○○○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訟,惟據其他被告稱:被告乙○○○中風多年,已意識不清。依此情況,被告乙○○○顯然無訴訟能力,為此聲請選任甲○○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查,據被告乙○○○之子 吳文田 稱:被告乙○○○自八十三年間中風迄今,目前無法講話,平常很難溝通,也沒有辦法表達意思,如果選任特別代理人,請選任甲○○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而經本院勘驗被告乙○○○之精神狀況,被告乙○○○目前無法明確表示意思,無法出聲講話,無法與他人溝通,對法官詢問之事項均無回應,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足認原告稱被告乙○○○目前無訴訟能力等情,堪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