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健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 海洛英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100年4月14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有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惟均未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經執行完畢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再犯本件之罪,顯見其戒癮之意志力甚為薄弱,本應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施用毒品之行為,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狀況(出身單親家庭,尚有11歲女兒及母親待扶養)及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世明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