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交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交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72175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豐交簡字第35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罪依照同法第287條本文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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