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作獎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3,61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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