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北門鄉境內,有戶籍謄本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
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應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